一、进口禽肉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禽肉及禽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进口上述产品前应确认其是否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访问方式: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点击访问http://www.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4685680/index.html)。
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三、进出口企业备案要求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进行信息备案。
进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首页的“已备案名单查询”,可以进行备案名单查询。
四、检疫审批
企业在进口禽肉前,应向所在辖区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进口肉类申请许可证时需正确选择商品编号、检验检疫编号和肉类品名。
五、进口申报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需申报许可证号);
(2)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3)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4)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5)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6)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六、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
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海关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
箱/厢体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箱/厢体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官方卫生证书所列一致;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进口禽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有无腐败变质等。
抽样送检
对于命中实施抽样送检的进口禽肉,还需要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包装及标签
进口禽肉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禽肉应当包装完好,并使用不易破损及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
对于进口鲜冻禽肉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1、产地国家(地区);
2、品名;
3、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4、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八、合格评定及放行
海关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结果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对符合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放行。
九、不合格货物处置
进口禽肉经合格评定判定不合格的,如涉及检疫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并责令进口商实施退运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后,方准进口。
海关提示
进口禽肉等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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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