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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备案线上如何办理?

作者:信息来源:广州海关12360发布日期:2022-12-01 15:55:15阅读:605
信息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本期就为大家解答舱单传输人备案的热门问题!

线上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对应子栏目进入舱单管理界面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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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方式

舱单传输人应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窗口办理:可向各业务现场或拨打当地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

温馨提醒

1.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可任意选择一种;

2.采取线上方式办理可全程网办。

常见问题

问题一:我司是国内大型的运输企业,在全国都有运输业务,舱单传输人备案是要向每个口岸海关申请吗?

答:舱单传输人备案是“一地备案,全国通用”,舱单传输人新增适用关区范围的,向新增适用关区海关申请调整备案数据的传输适用范围。

问题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有什么区别?

答:进口“原始舱单”、出口“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等和运输相关的属于舱单电子数据,由“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负责传输;出口“运抵报告”、“理货报告”、进口“理货报告”、“疏港分流申请”等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货物运抵、装卸作业的属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由“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负责传输。

问题三:我司原本应该向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舱单传输人备案,但是因操作失误向黄埔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了,如何修改回正确的海关?

答:可联系黄埔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办结申请流程,再重新向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问题四:因业务发展,我司变更了企业名称,需要办理舱单传输人备案变更吗?

答: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对于变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数据的,需申请进行备案删除操作,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五:我司想删除舱单传输人备案,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删除手续的,海关需先将企业所传输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全部处理完结,建议企业提前处理完结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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