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继2011年发布《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继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后,于2021年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两个文件(以下简称“新规”),明确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能源资源的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实行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实行进口天然气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一方面缓解了企业部分进口倒挂亏损的压力,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我国油气应急保障水平,促进天然气资源引进利用,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2011年的政策于2020年底到期,此次新规明确相关企业可继续享受政策红利,给企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政策延续也有助于稳定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的预期。
按照新规,可适用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天然气范围有哪些?
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新规,进口天然气按什么比例返还对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1、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进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计算公式: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100%
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新旧规定有什么不同?
财关税〔2021〕17号、财关税〔2021〕18号两个新规相较于财关税〔2011〕39号文件,新规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增加了“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在返还比例的规定中,增加了“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的规定,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则对返还比例没有区分,统一适用“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的计算公式。除此之外,财关税〔2021〕18号文件还对项目的函告、增值税返还材料的报送、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提供了较为细致的指引。
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新旧规定如何衔接?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财关税〔2021〕17号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的基本流程?
进口企业向纳税地海关提出办理返税申请→纳税地海关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直属海关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财政部驻直属海关所在地监管局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复返税文件→直属海关将批复文件转发纳税地海关→纳税地海关确认无误后向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地国库审核办理返税资金划款。
天然气进口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1、应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2、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将其在每个退税期间(一个季度)内同一项目下所有批次进口天然气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随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液化天然气船次清单或管道天然气批次清单;
3、应分别填报《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或《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中的数据(包括计算过程的中间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液化天然气热值数据应依据海关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中热值计量参比条件为101.325KPa、15℃,单位为GJ;管道天然气的进口数量以海关认可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站的计量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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