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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7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6-05-20 15:39:36阅读:129
信息摘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7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67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字体: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6〕67号【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6-05-14【生效日期】2026-05-14
【效  力】[有效]【效力说明】

  

  近日,博茨瓦纳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博茨瓦纳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解除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0号(关于取消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地位的公告)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博茨瓦纳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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