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绿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绿豆(学名:Vigna radiata,英文名:Mung Bean),是指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种植、生产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委方应对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
2. 墙生藜Chenopodium murale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豇豆重花叶病毒Cowpea severe mosaic virus
5.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
6.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7. 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8.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9.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委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绿豆种植、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委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委方应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
2. 在绿豆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带活虫、虫卵、土壤,不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3. 绿豆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绿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2. 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产品要求。
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委方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f Mung Beans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 如发现输华绿豆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绿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委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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