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玻利维亚奇亚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奇亚籽(英文名Chia Seed),是指在玻利维亚种植和加工的芡欧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 L.)种子,经二次清洁、干燥、筛选、磁选清洁、金属检测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玻利维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奇亚籽的加工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玻利维亚国家农业卫生与食品安全局(以下称玻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奇亚籽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4.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玻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芡欧鼠尾草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上述有害生物在产地发生情况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的其他信息。
2. 玻方应监督种植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实施有效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3. 输华奇亚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不得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4. 输华奇亚籽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干燥处理,在密闭干燥设备内烘干,温度65℃以上,至少加热10小时。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奇亚籽必须进行包装,并使用干净且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包装。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玻利维亚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奇亚籽”“CHIA SEED FROM BOLIVIA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装运奇亚籽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玻方须对输华奇亚籽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hia Seeds from BOLIV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集装箱编号。
2.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奇亚籽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输华奇亚籽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法实施检疫处理的,则采取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以外的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6.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玻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等措施,直到玻方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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