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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3-06-01 17:25:14阅读:394
信息摘要: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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