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0号
【发文日期】2023年5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0号(关于进口法国腌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腌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腌制猪肉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腌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腌制猪肉制品指的是以猪肉为唯一主要原料,经过中方确认有效的腌制加工处理而制成的直接可以食用的去骨猪肉制品,通常加入硝酸钾和/或亚硝酸盐以及抗坏血酸或异抗坏血酸(或其盐),让盐类向产品扩散渗透,以达到保藏的目的,并形成独特风味;该类产品是经过脱水干燥和熟化的。
腌制猪肉应经过中方确认有效的下面一种腌制加工处理:
1.自然发酵熟化:猪肉须在水分活度值不大于0.93或酸碱度不大于6.0的条件下经过自然发酵熟化的腌制处理。
2.脱水腌制猪肉:
(1)带骨猪肉:带骨猪肉须用盐腌制并脱水干燥,干燥时间为肩肉至少140天,背脊肉至少126天,腿肉至少140天。
(2)去骨猪肉:宰后僵直完毕的猪肉必须去骨,用食盐(氯化钠)腌制并完全干燥。室温下不腐败变质。脱水干燥是指水分与蛋白质含量的比例不得高于2.25:1。
允许进口的腌制猪肉制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
1.干火腿,包括干盐腌火腿或传统干火腿;
2.干香肠,例如干“saucisson”(硬香肠)或“dry sausages”(干香肠);
3.风干熟化的猪肉块,例如法式“noix sèche”,“coppa”,或“dry pork filet”(干猪肉里脊);
4.用盐或卤水腌制后蒸熟或烟熏的猪肉块,例如法式“pancetta”(烟肉)或“bacon”(培根)。
三、生产企业要求
用于生产腌制猪肉的猪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屠宰场和加工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腌制猪肉制品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由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肉类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法方官方确认其境内没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捷申病和牛瘟。
关于非洲猪瘟,适用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的合作协议》的规定。
(二)输华腌制猪肉的屠宰用猪必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并一直饲养在法国;
2.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肠胃炎及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旋毛虫病的农场;
3.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猪蓝耳病临床症状的农场;
4.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因发生欧盟及法国法规规定应申报的猪病而受到限制或监测的农场。
(三)加工过程要求。
1.依照中国和法国的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腌制猪肉的猪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2.所有屠宰猪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性变化;
3.原料猪肉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屠宰场和加工企业;
4.产品在猪肉专用生产线加工,不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5.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辅料符合中国和法国的法律规定;
6.原辅料及最终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欧盟、法国及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7.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及法国的法律规定;
8.肉类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腌制猪肉制品的冷库中,应当有存放向中国输出的腌制猪肉制品的专门区域。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批腌制猪肉制品应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猪肉符合中国和法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卫生证书应用中、法及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法方和中方的认可。
法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通报已签发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
法方应提供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样本、授权兽医的签名式样、验讫标记、检验说明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在变更生效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六、包装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法文标明产地国名、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要用中法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重量、生产厂名称、储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施加经中方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预包装腌制猪肉制品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输华腌制猪肉制品从储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储存和运输应在适用于相应的肉类产品的温度条件下进行。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法国官方兽医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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