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在贸易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盾蚧属一种Chlidaspis asiatica
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5.灰圆盾蚧属一种Diaspidiotus prunorum
6.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7.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8.苹细蛾Phyllonorycter blancardella
9.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输华苹果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分别以地中海实蝇诱芯和桃实蝇诱剂在果园内设置诱捕器对两种实蝇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各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产区内开展梨火疫病果园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开花后的30—40天、新芽萌发后和收获之前进行;应在非疫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3次。伊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原则,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生产点内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一旦监测到苹果蠹蛾,伊方应暂停该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针对螨类、介壳虫、卷叶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伊方批准,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7.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8.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伊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
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
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伊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app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苹果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活体,则该批苹果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伊方,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地位,并暂停本季节苹果的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伊方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苹果输华。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伊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伊方通报。伊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伊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苹果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包括可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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