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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 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作者: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日期:2023-01-20 10:57:14阅读:752
信息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四、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8号)、《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本公告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1年42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22年12月30日

  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38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62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沈阳市商务局

  长春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武汉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西安市商务局

  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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