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鹏通进口报关代理平台

鹏通供应链

让全球进口更轻松

进口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动态资讯 > 进口法规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2-12-28 21:09:23阅读:641
信息摘要: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热门进口产品

* 列表为热门的清关服务产品,我们还有其他清关服务点击获得免费进口方案
相关资讯
相关进口法规
报关常识
常见问题
服务项目
临时进出口代理退运退港报关香港仓库清关门到门进口代理ATA单证报关
进口流程
设备进口流程食品进口流程化工品进口流程3C产品进口流程日用品进口流程
动态资讯
进口法规报关常识常见问题公司动态鹏通观点
在线交流

7×24小时热线:139-2252-0815

咨询邮箱:inquiry@chinapantom.com

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18号碧桂园中心2206-2207

Copyright @ 版权所有:鹏通供应链-进口报关代理 粤ICP备17028811号-1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

咨询热线

13922520815欢迎致电咨询

关注我们

二维码
HS

编码查询

返回顶部